发改委推出“稳煤市”五制度 —— 文章正文2016-12-07
发改委日前推出了五项制度安排,为“去产能”期间煤炭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,分别为276个工作日产能储备制度、减量置换和指标交易制度、中长期合同制度、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、平抑价格异常波动长效机制。
中国网援引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称,上述五项制度安排是一个相互配套、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,建设好、运用好、发挥好这五项制度的作用,煤炭和相关行业会逐步步入长期健康发展的轨道。
276个工作日产能储备制度
2016年初,全国煤矿开始按照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生产能力,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。而在市场出现阶段性供应不足时,发改委则可以通过允许符合条件的煤矿在276至330个工作日之间释放产能,来保证供应。
“煤炭作为基础产业,投入大、周期长,产能必须保持一定弹性,否则需求来了,临时增加投入建设煤矿,必然来不及满足需要。”连维良表示,“276到330个工作日之间,约6亿吨产能,相当于产能储备,使煤炭产能保持一定的弹性,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及时调整。”
减量置换和指标交易制度
按照国家去产能的相关规定,从2016年起,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、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;确需新建煤矿的,一律实行减量置换。
连维良表示,严格控制煤炭总产能,并不意味着不需要调整结构,不需要产业升级。减量置换和指标交易制度,就是在保证总量不增的情况下,推进结构优化、产业升级的重要措施,以先进产能替代落后产能的可行办法。
“通过这个办法,一方面给先进产能腾出发展空间,同时又为落后产能退出提供适当的补偿,真正做到用市场化的办法让先进产能取代落后产能。”连维良称。
中长期合同制度
今年的中长期合同则“定量又定价”,既锁定了资源数量,又采取了基准价格加浮动机制的灵活定价方式。其中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皆由煤炭供需企业协商决定,充分体现市场经济规律,尊重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。
为了提高中长期合同的履约率,有关部门也做了相关制度安排。11月30日,国家发改委、国资委联合印发了《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保障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的意见》,提出对签订中长期合同并诚信履约的企业,给予优先保障资源和运力、优先安排释放先进产能、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市场交易等等政策倾斜,并加强主体信用建设,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。
在全国煤炭交易会期间,兖矿、陕煤化、龙煤、伊泰、开滦、冀中能源、淮南矿业、平煤、阳泉、榆林能源、晋能、潞安矿业共12家煤企与电力、钢铁等主要用户企业签订中长期合同。
此前,山西焦煤集团已与六大钢铁集团签订炼焦煤中长期合同;神华、中煤能源已与五大电力集团签订动力煤中长期合同。
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
连维良表示,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,发改委正在建立一种重要商品供应的基础性制度,即以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为内容的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制度。
连维良称,规定最低库存是为了防止在煤炭供过于求、价格下跌时,煤炭用户以超低库存减少成本,从而扭曲需求,增加波动风险;规定最高库存,是为了防止在煤炭供不应求、价格上涨时,产供需各方特别是中间环节囤积居奇,加剧供应紧张。
“比如电厂存煤,要达到15天以上的合理水平,15天就是最低库存。但也不要高于30天的水平,30天就是最高库存。”连维良称,“下一步要加强明确并规范落实这项制度。”
平抑价格异常波动长效机制
连维良表示,共同应对煤价异常波动,是政府与社会、企业共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,更具市场化、法治化的创新探索。促进煤价运行在合理区间,避免出现异常波动,符合煤炭及下游相关行业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,也是经济平稳运行的本质要求。
连维良透露,结合近期工作实践,发改委积极倡导和推动中国煤炭工业协会、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、部分重点供煤和用煤企业,探索建立平抑煤炭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长效机制。
“下一步将引导重点煤炭生产企业和用户企业,通过签订备忘录,将承诺和措施确定下来,并共同落实。”连维良称。
(责任编辑: 来源:中国矿业网 时间:2016-12-07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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